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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控方代言无异于自摆乌龙

编辑:辽宁资源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周老虎”案即将开审,谁为周正龙辩护成为关注焦点。周正龙妻子罗大翠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位收费2000元,没有得到她的委托而得到官方认可的律师说老周罪行严重。对此罗大翠很生气:你是什么律师?花钱请你是为了辩护的,你却说这样的话!(《重庆晚报》2008年09月22日) 

    一个简单的“谁为周正龙的合法辩护律师”问题,莫名其妙地象“周老虎”一样陷入了吸引眼球的迷局,这个问题其实只要审判机关言语一声即可,因为这实在不是“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过,这个律师的表态就未免让人怀疑他的屁股有没有坐在适当的位置。辩护律师是干什么的?这几乎是小儿科的问题。《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周正龙的律师说出如此外行的话,就像足球场上失去方向感的球员,楞是朝自己球门进球。 

    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辩护律师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扮演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律师的屁股是坐在当事人的一方的,即使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律师也应当保守,不得泄露,除非“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法谚云:“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周正龙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前,是无罪的,即使有罪,也要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定罪量刑。维特根斯坦说“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即使根据自己的专业分析,当事人有罪或者罪重,在没有开庭之前,律师也不能够发表对当事人不利的看法,否则,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控、辩、裁三者职能分立,控、辩双方是既对抗又统一的关系,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控诉犯罪、证明犯罪的犯罪行为应得到定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从而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而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罪轻的人不致重判。在当今的刑事诉讼架构中,控、辩双方的有着非常明确的定位,一个合格的辩护人不在于他为谁去辩护,也不在于他收了委托人多少钱,而在于他是否真正尽到了一个辩护人的责任。如果辩护人站在控方的角度说话,则多少显得有些愚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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