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资源律师事务所
首页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站

律师推荐

联系方式

联系人:龙律师
电话:024-82513155
邮箱:service@dtsmc.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离婚夫妻债务的处理意见

编辑:辽宁资源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8/22  字号:
摘要:离婚夫妻债务的处理意见

 夫妻关系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等双方共同的原因,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原因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上一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农民和政府协商 下一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请添加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