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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杂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标题
私下和解:夹杂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类别
民商事卷·民事诉讼·执行·执行和解·和解合同
当事人
债权人、债务人
案情
10万元的一笔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找到债权人,私下里达成和解协议:只还8万元,但会在2个月内还清。2个月后,债务人只能拿出5000元。债权人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原10万的判决。
 
 
焦点
 
1.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2.债权人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救济途径?
 
 
1.私下和解协议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当事人按照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双方自愿协商、相互让步的基础上,针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重新订立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该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就理应具有法律效力。
 
2.债权人可申请执行,也可依新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民诉法第211条第2款只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未规定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因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即法律并未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一旦权利人另行起诉,只需撤销原执行的申请。因执行程序中的私下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和解协议,则债权人放弃执行申请权;反之,债权人则保留执行申请权。私下和解协议并不能影响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执行名义的效力。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执行名义仍然有效,只不过由于债权人放弃了执行申请权,法院不会依执行名义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已。故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案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备忘
 
1.相关规定。最高院1997年《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诉法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211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最高院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第1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和解协议的不适当履行处理原则。最高院199525日给广东高院的经他<1995>2号《关于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不应恢复执行的函》:新合公司与蛇口外经公司司于1989128日达成的以空调器抵债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蛇口外经公司提出空调器质量不合格证据不足,否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缺乏法律依据,广州东山区法院不应恢复执行(1989)东经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可由广州中院对该公司向天河区法院起诉的空调器质量纠纷一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盲点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著述文章汗牛充栋,一些报刊或网络媒体也发出过“小心!执行‘和解’陷阱”的呼吁。从民法诚信原则和意思自治属性来看,民事程序法应明确赋予执行申请人以选择权,按照有利于执行申请人的原则来确定救济途径。比如前述案,如果当事人私下里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额不是8万元而是12万元,就应当允许债权人在对方再次违约时选择12万元的标的额,依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主张债权。同时,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就私下和解协议的效力审查设立便捷程序,以达到相当于“具有执行力”的效力,以减少连环讼累。“执行难”问题将得到缓解。

信息编辑:辽宁资源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1/06/2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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