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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士投诉保险公司未获支持 诉北京保监局不作为

    秦女士和付女士声称购买了新华保险公司的寿险,但拿到的保险合同发票却和保险公司存档的发票不符。两人认为保险公司涉嫌出具假发票违法经营,将其投诉到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保监局因该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没有作出处罚。两人以北京保监局不作为为由起诉,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北京保监局首次被告。 

    秦女士和付女士起诉称有着相同的遭遇。她们都在2005年购买了新华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交纳保费后拿到了保险合同和发票。随后,两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在诉讼期间,两人发现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存档发票与他们交保费后拿到的发票号不一致。两原告认为,发票号对不上,说明其中必定有一份发票是假的。 

    他们将这一问题投诉到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得到的答复是“丰台法院已经对相同的问题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案还在二审期间,该问题以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我局不再另行调查处理。”两原告认为,保监部门有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北京保监局没有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起诉要求北京保监局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北京保监局在法庭上辩称,该局接待了秦女士和付女士的来访,积极进行调查,并要求新华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后来得知双方的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而且案件还在二审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再受理,于是对原告作出了书面答复,这已经履行了信访的法定职责,两原告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客户的发票和保险公司的发票不一致,这是否说明保险公司出具了假发票成了事实的核心。北京保监局表示,发票是真是假应该由税务或司法部门确认,保监局无权对发票的虚假进行认定。在两原告和保险公司的纠纷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存档的发票号不一致,但记载的保单号和保费是一致的,因此不能证明新华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票是伪造的,秦女士和付女士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发票是假的,所以保监局不能处理。 

    两原告的代理人表示,原告在投诉到保监局之前去过税务局,工作人员认为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提供的发票有问题。目前两原告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已经二审调解结案,保险公司退了保费。而保监局面对发票号不一致构成违法经营的问题不予查处。保监局认为,二审调解结案也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存在出具假发票的问题,如果假发票问题得到税务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保监局会依监管法规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信息编辑:辽宁资源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1/06/2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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