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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考生考场内被打伤》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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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8日下午,学生崔鹏(化名)在参加高考中被同考场考生打伤,昨日记者对此采访了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博士雷雨波,雷律师认为对此事监考老师及组织实施考试的学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雷雨波律师认为,高考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大型全国性统一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具体负责考试管理的学校和监考老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有序、公平、安全的进行。而在本案中,考生之间发生斗殴,最终导致一学生被打伤,失去参加考试的机会。监考老师及组织实施考试的学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受害考生不仅可以要求侵权学生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追究监考教师及学校的行政责任,组织实施考试的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也应当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据崔鹏母亲介绍,昨日上午她到东陵区教育局为儿子被打痛失考学机会一事讨说法,教育局负责人说下星期三左右将会给她一个答复。当日下午,公安部门为崔鹏进行了伤残鉴定,按规定一周后能出鉴定结果。

  当日记者还电话采访了崔鹏所在考点145中学的一位负责人,他对记者说,在崔鹏与其他考生发生冲突时,监考老师确实没有看见,等监考老师发现时,崔鹏已经被打伤,跑到教室门外。当天他和区教育局以及卫生局的领导到医院看望了崔鹏,并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张加汲)

编辑:辽宁资源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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