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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岂能如此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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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一房两卖,开发商提供自相矛盾的证明,尤其是房产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产权归属尚待法院裁判确认时,沈阳市房产局却对该房产作出撤证决定,确认购房人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一些法律专家指出,这起本来不应该发生的房产纠纷实际上暴露了我国房产登记部门存在着管理“黑洞”,也是目前房产纠纷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如何解决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改变房产登记的随意现象,使房产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已成为房产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专家们指出,沈阳市房产局的这种行为决不是偶然的,它比较典型地暴露了我国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开发公司随意出具证明、当事人想办证就办证、想撤证就撤证、登记部门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随着开发商的指挥棒转,甚至有法不依造成后果无人负责…… 

 

  记者了解,10年前,购房人宋昌宪与沈阳市房地产发展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书》,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 

 

  1996年,宋昌宪向沈阳市房产局出具《丢失证明书》,证明该购房FA票原件丢失,沈阳市房地产发展公司也给宋昌宪出具《证明》,证明是宋昌宪付款购买了该房屋。沈阳市房产局经审核登记,为宋昌宪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这期间,宋昌宪与别人签订了《契约书》,将该房屋以240万元卖给别人,同时又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后来宋昌宪又以260万的高价将房屋卖给另一个人,并已收房款170万。为此原买主与宋昌宪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宋昌宪的房产,并当即通知沈阳市房产局。就在法院对该案审理期间,多年来一直证明房屋购买人是宋昌宪的开发公司突然来到房产局反映说,房屋不是宋昌宪付款买的,沈阳市房产局为此将宋昌宪的房屋产权证撤消。 

 

  沈阳市房产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1996年宋昌宪持商品房购销协议书、沈阳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等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证件齐全,程序合法,登记行为符合规定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者看到沈阳市房地产发展公司于1996年出具的证明是这样写的:“宋昌宪(有限会社太阳商事)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购买我公司商业网点一处……特此证明。” 

 

  沈阳市房产局又向记者证实,2002年12月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又根据沈阳市房地产发展公司的反映,证明宋昌宪不是房屋的购买人。记者看到该公司的第二份证明是这样写的:“有限会社太阳商事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五日分两次,付清购房款,特此证明。”开发公司于1996年第一次证明房屋是宋昌宪买的,后来宋昌宪一房两卖,发生纠纷,房产被法院查封,时隔7年之后开发公司又另出证明房屋不是宋昌宪买的。人们不仅要问,开发公司到底哪个证明是真的?为什么会出现自相矛盾的说法?对此沈阳市房产局产权产籍处处长孙业伟说:“我们只管审理要件,只要要件齐全就发证”。当记者问如果要件是伪造的呢,“那我们就管不着了。” 

 

  对此人们不禁质疑,开发公司随心所欲出具购房证明,房产局是否就可以不辩真假随意办证,由此引发的房产纠纷以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谁来负责? 

 

  沈阳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邓卫卫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沈阳房产局通过行政手段将被查封的原房屋权属证书予以注销,并在法院审判未决情况下作出撤证决定,实际上就是对房屋权利进行变相转移,严重地干扰了法院正常审理,客观上为宋昌宪可以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合同提供了帮助.进而使房产局物权登记的公示和公信效力大打折扣.房产局的做法公然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是用自己的行政行为对抗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将行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编辑:辽宁资源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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