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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17岁少女诊所暴毙,美女整容整掉半边脑壳,南海渔村70多人食物中毒……昨日,市消保会公布了具有代表性的10大消费侵权案例,这些案例可谓“触目惊心”。

  A、少女诊所点滴暴毙

  2007年6月4日,17岁的少女文某因腹痛多日,到殿前从衡诊所就诊,医师朱守珍简单按腹查看后,诊断文某为慢性阑尾炎,并开了两天的消炎针。而后,护士在事先没有任何皮试的情况下给文某输液,之后陆续出现胸闷、血回流、脸色发青、双腿抽筋等症状,直至昏迷。期间,她本人和家人多次要求医生拔针,但医师判断是晕针,没有停止输液。最后,文某被送到中山医院,却被告知送达时已停止呼吸。

  从衡诊所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负责接诊的医生也拥有执业资格证取得医师资格,但并未到卫生局注册,属违法行医。事后经双方协商,文某家人获得12万元的赔偿。

  律师点评:按照我国《执业医师法》,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上述诊所医师依法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其非但行医,在诊治过程中,又未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诊所护士也明显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致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诊所发生上述事故,受害人家属自愿与诊所就损害赔偿事宜(民事责任)达成一致,但诊所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B、美女整容整掉半边脑壳

  24岁的王某于2006年6月19日来到174医院整形美容中心做抽脂填充太阳穴手术,在手术后昏迷不醒。6月21日医院又给王某做了开脑手术,被取下左边脑袋壳(脑颅骨)。手术后,她的右手右脚不能动,记忆力和语言能力都出现障碍,并且后来的1年中又得了癫痫。医院方面认为王某的病情是个意外,打完麻醉、抽取脂肪做完手术后,发现她没醒过来,赶紧送去做CT,查出是“脂肪栓塞”。而他们已告知患者手术有一定风险,手术前王某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但福建省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是厦门首批获福建省司法厅审核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表明,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名和王丽贞之前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在思明区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医院方面自愿补偿给王某75万元,并免除了她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约15万元)。

  律师点评:依照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属医疗服务,对美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条件和能力要求非常严格,我国医疗美容方兴未艾,美容医疗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重大医疗疏失时常发生,致使就医者遭受严重的身心创痛。大量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更是频频发生事故。

  C、患糖尿病吃脑白金全身红肿

  60岁的孙女士是个糖尿病患者,今年早些时候朋友送其一盒脑白金,四次服用后出现全身发痒、红肿症状,吃了抗过敏药仍不见效果,还伴有失眠症状。孙女士到中山医院就诊,经做过敏源检测,医生诊断为因服用“脑白金”而导致皮肤发痒。因为糖尿病患者不宜服用脑白金。孙女士其后连续半个月到医院打点滴、抹药才得以痊愈。

  思明区工商局12315经调查后认为:脑白金是保健品,在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没有标明适用人群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脑白金售后服务部同意赔偿孙女士医药费、交通费1300元和退回一盒脑白金的货款。

  律师点评:消费者享有知悉权(知情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案例中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缺失适宜人群等内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情况相当普遍,通常表现为:对消费者的合理询问不予答复,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瑕疵、危险性、副作用,对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做披露等等。这些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

  D、南海渔村食物中毒

  去年8月15日晚,在厦开会的外地一公司部分人员在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会展分店就餐,第二日中午开始,就餐员工中陆续有人因腹痛、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经统计,共有73人发病,是一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事发当日,市卫生局即对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会展分店实施行政控制,责令其停止营业,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发现,该餐饮单位超范围、超能力接待,只具备接待600人的资质,却承接了1400多人的业务,无法达到相应的食物储存条件,市卫生检测检验中心在三份留样食品标本中检出“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8月27日,厦门市卫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厦门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4万,罚款25.7万元,并吊销该分店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餐饮公司提供的食品一而再地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实在是应当好好反省,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婚庆公司销售假酒

  2006年12月3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厦门兆福婚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长城图形”、“华夏酒庄系列”、“绿色食品标志”和“中粮长城酿造集团华夏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葡萄酒25478瓶、罚款人民币179438元。

  律师点评:该婚庆公司违反了多项法律。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果侵权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一旦用于婚宴等场合,将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后果将不堪设想。

  F、煤气灶爆炸伤人

  杜女士于2006年3月2日在同安某大型家电商场购买一台“哆咧咪”123AH1F燃气灶。2007年9月17日,杜女士向同安液化气阳翟供应站购买了一瓶液化气。19日中午,杜女士发现有漏气现象,即向该供应站反映此事,液化气站的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告知杜女士可以放心使用。19日晚上,杜女士的母亲在煮饭时燃气灶突然发生爆炸起火,致使其母亲被严重烧伤,治疗费用共5645元。

  同安区消保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根据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燃气灶爆炸是因为灶具与输气管道接口处的螺丝出现松动,导致液化气泄漏引起的。经调解,燃气灶经销商赔偿消费者住院治疗费用的80%,合计4516元。同安某液化气供应站赔偿消费者住院治疗费用的20%,合计1129元。

  律师点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本案“灶具与输气管道接口处的螺丝出现松动”一经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则受害人依法可向灶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消除隐患,难辞其咎。

  G、野山谷景区旅游者摔伤

  同安区某公司20多位退休老员工自行组团到野山谷旅游景点游玩。在游玩线路上,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没有考虑到旅游者年龄较大,身体承受能力等因素,安排了“金溪峡谷”的攀爬。在攀爬过程中,一位70岁左右的旅游者从2米多高的岩壁上摔下,伤情较为严重,在医院重病房昏迷了两天,住院70多天。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曾为旅游者购买保险,保险公司理赔70%的费用大约是19100元。出院后,还有30%的费用由谁负责无法达成协议。经同安区消保会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再支付19364.28元给投诉方。同安区消保会认为,野山谷景区“金溪峡谷”安全设施较差,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于防止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行为的发生,所以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对老人摔伤案负全部责任。

  律师点评:获得安全保障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本案中,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旅游景点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人身伤害,对于其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H、销售感染病毒的番茄种苗

  翔安区洪塘镇郭山村郭某等9位菜农于2006年11月15日前后,向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某种苗公司购买了番茄种苗23000株,每株价格0.4元,种苗款合计9200元。种植40多天后,发现种苗长得非常不好,85%以上出现萎苗。菜农向翔安工商局12315申诉,要求被诉方赔偿10亩番茄种苗费、大棚费、农肥农药费、可预期收入费等,每亩赔偿2万元,共合计20万元。翔安区工商局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书面鉴定参考意见,认为被诉方在种苗销售之前已经感染了病毒,导致交叉感染,才出现投诉反映的情况。经调解,种苗公司同意赔偿菜农每株种苗1.6元,并承担100元的交通费,共计33380元。

  律师点评: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保证该商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在本案中,种苗公司销售的番茄种苗在销售前已经感染病毒,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因此,对于种苗质量不合格给菜农造成的损害,种苗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I、销售假冒电线、电缆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07年8月17日对位于湖里区乌石浦个体工商户陈雄芝经营的五交行的经营地址和储藏间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销售假冒“AMP”商标等电脑缆线174箱及“红阳”、“正大”牌等涉嫌不合格电线、电缆5774捆,电话线400袋,案值150多万元。工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抽样送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点评:经营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市工商局对这一案件的查处避免了损害的发生,很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J、车行撞坏送修车隐瞒真相

  2007年5月,张先生新买不久的新款轿车,因驾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刮擦(张先生不是责任方),将该车送到了汽车专卖店,委托该车行协助进行车辆的定损和维修。而后张先生上网查询车辆情况时,发现自己在上次车祸当天还有另一条违章记录。在一再追问之下,车行承认是其工作人员驾车违章。原来,当天张先生将车送往该车行后,车行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办理相关理赔事宜的返回途中,违章驾驶撞到了另一辆车。经过工商人员的多次调解,车行最终提供事故真相,并出示相应检测报告以供保险公司定损理赔,另外额外提供两次免费保养,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汽车专卖店对于办理定损、理赔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驾驶事宜,除了应当依法承担违章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张先生并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但是,该汽车专卖店不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张先生的利益,理应予以赔偿。

信息编辑:辽宁资源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1/06/2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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